1 总则


1.0.1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满足改造后的建筑安全性需求,并不得降低建筑的抗灾、耐久性。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应达到现行消防技术标准所要求的目标和性能,且不应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
1.0.2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与救援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0.3 本指南适用于已经按照建成时消防技术标准验收合格并已竣工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计,不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的消防设计。
1.0.4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活化利用工程,综合运用消防新技术、新设备、加强性管理措施等保障消防安全的,可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论证。
1.0.5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应按照改造后的使用功能进行消防设计。
1.0.6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中,除本指南规定的情况外,其他情况均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中没有规定的,应进行论证并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1.0.7 既有建筑改造工程消防设计按照有关标准和本指南无法解决的,应针对具体问题进行专项研究及安全评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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